2019年经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在私企或国企工作并交有企业职工社保,是否要取消成员资格,?
2019年经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在私企或国企工作并交有企业职工社保,是否要取消成员资格,?
答复内容:答复时间:2026-02-25农业农村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答复 王建明: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有企业社保能否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我们在县长信箱已经做过回复,现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政策解答如下: 怀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时间是2019年5月15日,是根据张家口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张农改办[2019]3号)进行资格界定的。 一、2019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予认定为成员的依据(依据张家口市产权改革办公室2019年相关政策) 根据张家口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张农改办[2019]3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如下: (一)资格取得。一般情况下,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有以下方式: 1.初始取得。以原大集体时的户籍人口及其衍生人口为基础,在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承包经营资格权,户籍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口均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初始成员。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纽织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村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劳教服刑人员; 2.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注销户籍后,人又回归原籍,且其它地方无户籍的人员; 3.购买城镇户日,而没有正式职业、没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人员; 4.1995年(舍1995年)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校)毕业生,因没有稳定取业、固定收入和固定居所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户口的需在界定成员前把户口迁回本村); 5.与本村集体经济纽织成员已领取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回本村); 6.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7.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 3.户在本村,已界定为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已成为国家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军转干等在编在岗和 离退休公职人员的; 5.在国有、私有、外资、中外合资大型企业固定工作,享受社保、医保等条件的; 6.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7.非婚嫁关系落户本村空挂户的; 8.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应保留的, 成员界定基准日:张家口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县自行制定,怀安县确定的日期是2019年5月15日。 由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人日流动等差异较大,为便于各村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基准日由各县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自己确定,原则上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 因王建明户口在成员资格界定时(2019年5月15日)不在黄榆沟村,所以不具备初始取得资格。因其不具备资格保留条件,所以不属于保留资格人员,符合资格丧失第五条规定,属于不能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情形。 二、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不予认定的依据 (一)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的认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虽然其已经把户口迁回黄榆沟 ,因本人在张家口市有缴纳社保(推断为有固定工作单位和经济来源),不符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年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的是省、市产权改革管理办公室文件,目前依然有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怀安县已经在2019年认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不需要再次认定。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成员认定资格有异议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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