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社保能否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企业社保能否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您好领导,我是怀安县农村的,户口在村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我,村里我的地也在正常耕种。只是交有企业职工社保,想申请加入村里的集体经济合作社,有关部门以交有企业社保予以否定,依据是2019年县里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相关规定。这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明显不一致。请问,有企业社保能否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急盼回复。感谢!
答复内容:答复时间:2026-01-23农业农村局:怀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时间是2019年,依据的是《怀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怀农改〔2019〕1号)文件进行的,此文件是根据张家口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张农改办[2019]3号)文件制定的,根据其中的“四、资格丧失中的第五条:5、在国有、私有、外资、中外合资等企业有固定工作,享受社保、医保等条件的;”因此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在2019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已经不是成员的,不能再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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