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zfb/1606540408068-ref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 发文日期: 2020-11-28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文号:怀政告〔2020〕18号 |
怀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复核及划定设立县、乡级河长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修复河流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9〕43号)要求,对设立县、乡级河长的西洋河、南洋河、洪塘河、石里河、三角沟河、瓦沟台河、李信屯河、西沙城河、寺沟沙河、旧怀安河、南九场河管理范围进行复核及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和河长制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设立县、乡级河长的河道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堤防护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范围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在水库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在水库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六)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七)在水库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食。
三、在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清淤,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怀安县县域内西洋河等11条河道管理范围复核与
划定方案
怀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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