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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发布日期: 2026-05-29  来源:人社局 字体:  打印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常见的欺诈骗保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保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1、通过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档案资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基金,在同一险种内或不同险种间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3、死亡冒领待遇,骗取养老保险基金。

4、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治疗、用药、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5、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6、通过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在押服刑等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

取失业保险基金。

7、在押服刑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依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

恶意骗取、死亡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是违法行为!望广大市民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自觉规范社保活动,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当好社保基金安全的“宣传员”“监督员”,营造“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313-7837338

举报邮箱:haxrsj@126.com

通信地址:怀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政编码:076150

          附件: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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