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方案
怀政字〔2018〕94号
怀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安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怀安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怀安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已于7月17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和7月13日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政纪〔2018〕49号)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怀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
怀安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
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张家口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张办字[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棚改工作实际,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重点推动2016、2017年征收范围内未签约户的房屋征收。为确保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结合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范围
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为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签约户,分别为2016年10个片区、2017年6个片区,任务数约967户(2016年未签约住户约204户、2017年未签约住户约763户),分别是:
2016年征收范围10个片区为:化肥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金梦园住宅小区北侧、高铁科技新城(一期)、化肥厂北侧棚户区、高铁科技新城(二期)周边棚户区、一街二街城中村改造、二街城中村改造、水泥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旧城文化广场棚户区、东大街棚户区。
2017年征收范围6个片区为:一街城中村改造项目、长胜大街南二街城中村改造项目、一中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通泰佳园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宏升庄园三期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业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期限
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期限为准。
三、补偿标准
(一)2016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签约住户补偿标准
1、征收补偿标准:2016年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户仍按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与搬家补助费标准:纯货币或选择安置房补偿时: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米10元按6个月计算;搬家补助费按每平米25元计算。
3、提前签约补助: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0天内签约并实施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二)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签约住户补偿标准
1、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户仍按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与搬家补助费标准:
(1)纯货币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米10元按6个月计算;搬家补助费按每平米25元计算。
(2)安置房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米10元按24个月计算;搬家补助费按每平米50元计算。
3、提前签约补助: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0天内签约并实施搬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四、房源安置
2016年和2017年未签约户在签订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实行统一排号,同时将2016、2017年的回迁安置房剩余房源合并,按签定协议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选取房源,安置政策仍执行2017年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
五、征收动迁
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由12个动迁单位负责,1到10组仍按2017年分组进行动迁;第11组由住建局动迁,范围为:2016年棚户区改造时未签约户与涉及高铁科技新城3P项目的未签约住户;第12组由柴沟堡镇动迁,范围为园子沟村、大寨村未签约户。
附件:2018年棚户区改造动迁单位分组表
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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