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怀政字〔2018〕100号
怀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及任务
本次征收任务为967户,均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区。(2016-2017年未签约户)
2016年征收范围十个片区内未签约户204户,片区分别为:化肥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金梦园住宅小区北侧、高铁科技新城(一期)、化肥厂北侧棚户区、高铁科技新城(二期)周边棚户区、一街二街城中村改造、二街城中村改造、旧城文化广场棚户区、水泥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东大街棚户区。
2017年征收范围十个片区内未签约户763户,片区分别为:一街城中村改造项目、长胜大街南二街城中村改造项目、一中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通泰佳园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宏升庄园三期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业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时间
二0一八年八月八日至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
三、征收主体
怀安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怀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怀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原则
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七、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安县人民政府
二O一八年八月八日